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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既要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又要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自治。市场自发调节容易产生两极分化,有违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社会不安定。而房地产又是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的行业,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成为必须,但是这种权力要求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在依法行使的过程中,对公众造成损害要给予适当补偿,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此背景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要在政府与市民社会间合理分配权力,并且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宏观调控权依法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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