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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承栩 《行政与法》2014,(7):113-119
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具有制约起诉变更权、限定审判对象和保障辩护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公诉变更问题中存在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随意变更问题,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英美和日本的诉因变更制度中对公诉和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和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2.
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是研究和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概念的把握和界定意义重大。对"非法证据"概念及本质若无清醒的认识,就难以科学地构建和有效地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于此,本文对"非法证据"的概念进行了解构和分析,对传统观点进行了反思,并将与"非法证据"相关的概念——"瑕疵证据"进行了区分,对非法证据的取证手法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以期对实务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3.
吴承栩 《行政与法》2015,(2):123-129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变迁,蕴含着证据制度的改变与诉讼模式、诉讼结构的变化。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大陆法系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逐渐借鉴了一系列在自由心证制度建立之初所没有的规范证据资格规则。目前,我国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证据规则仍处于发展阶段,但目前已确立的证据能力规则却没有实现其应有的效果,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值得我们反思和检讨。  相似文献   
4.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具有保障庭审实质化、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协调统一、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等价值。通过比较法角度考察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基本构成。通过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现有规定进行文本分析及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适用争议进行归纳,提出在我国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预备性程序等内容和公诉变更问题和刑事和解问题等实体性内容。在运行程序设计方面,应赋予控辩双方启动权,明确主持法官的身份,完善庭前会议的召开形式,赋予庭前会议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5.
对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的判断是防止侦查机关监听权力滥用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非法监听的界定是对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判断的前提。司法实践中非法监听表现出多重样态,各国理论与司法实践对非法监听也颇存争议。在我国立法层面,基本没有涉及对监听所获材料证据能力的判断问题。应在立法中确立对非法监听的判断标准,区分附带监听中的非法与合法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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