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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2)
荷兰的刑事诉讼法典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案件应该进行预审。一般地说,比较严重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进行预审。第29条对于讯问被指控人做了一些重要规定。例如,不得强迫他做陈述,并应在讯问前将这一点通知他。被认为是非法的讯问手段包括:逼供或诱供、许愿或威胁、讯问时间过久、使用麻醉品或测谎器,等等。以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认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即使供认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据)。第186条规定,在讯问被告时,律师有权要求在 相似文献
2.
<正> 英美刑法中的犯罪,是一种非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国家所禁止的,并要受到普通法(习惯法)或成文法(制定法)的某种惩罚。在英美的刑法理论中,构成犯罪,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必须有一个实施了国家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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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刑法对本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其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都适用,称为属地原则;而在要求对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行为适用时,则称为属人原则。这两个原则如果同时运用,一国对在其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根据原则行使管辖时,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根据属人原则要求其行使管辖,必然会发生矛盾。 相似文献
4.
<正> 西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是指在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与国家用刑罚加以制裁的危害之间,必须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即是说,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受害的原因;反过来说,被害人的受害必须是被告人的行为的结果。这一理论主要应用在一些要求有特定的危害后果发生的犯罪上。例如,在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杀人罪一般都要求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而在认定杀人罪时,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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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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