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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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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0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罗某某、李某乙、孙某5人从潘家园市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的维腊木木雕(俗称绿檀),后拿到海淀区304医院附近等地,谎称木雕是家族祖传的紫檀木,因家人重病急需用钱才欲将木雕卖出,以此吸引行人注意后高价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对该罪名的适用和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招募"和"运送"被直接列举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的正犯行为。本文拟立足本罪中认定"招募"和"运送"时所要注意的几个疑难争议问题,对此二类行为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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