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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辰光 《法制与社会》2010,(21):298-298
根据商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单纯权利可以直接转让,如果转让的是义务,则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许。保险合同转让通常涉及到另一方义务的变化,一般也不可转让。但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契约的标的是物,不同人使用物时所存在的风险是相近的,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很多国家承认了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转移后所引起的危险增加和保险赔付请求权归属问题则要通过法律合理的予以解决。本文认为在此种讨论中,一方面要注意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考虑理论中逻辑的自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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