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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应聚焦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以本土经验为基础,形成特有的概念、规则、原则的研究活动。根据经验素材的不同,理论创新存在规范路径和判决路径之分,应改变“重规范、轻判决”的现状,以后者作为理论创新的主要来源。由于我国刑事判决欠缺说理,那种从个案或者系列个案中提炼刑法理论的做法并不合适;针对大样本判决的实证研究,包括实践纠偏型、机制阐释型、理论检验型、理论启发型等四种模式,也未能实现由判决到理论的跃迁。受实证研究的启发,应当提倡一种基于判决的理论创新模式,即针对一定数量的样本判决,以现有的刑法理论搭建分析框架,发现隐藏在判决中的特有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构建、评价与修正,以此推进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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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面临正当性质疑,目前有代表性的实质法义务理论中,无论是先行行为说、危险创出说还是支配理论、管辖理论均难以为先前行为提供实质化根据;以此为由否定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主张对先前行为人论以过失中止犯、结果加重犯、第三类不作为犯或作为犯的观点,也存在疑问.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论证先前行为人最可能、最应当承担结果回避义务,肯定其保证人地位.从这一理论根据出发,还可得出如下结论: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应限定于重大法益,并且源自违法行为;在不成立先前行为保证人地位也足以保护法益的场合,无需承认该义务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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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并不符合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将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作为信用证诈骗罪处理会带来很多问题;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在处理金融犯罪问题上有不同的侧重点;虚构交易骗取信用证可以用伪造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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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对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方法存在疑问,解释结论也殊有不当;非法行医罪应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的法益以个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核心,这是解释本罪的基本立场;从该立场出发,明确"情节严重"的实质判断标准,有利于将单纯违反医疗管理秩序但未侵害法益的行为排除在外,有利于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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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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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交通肇事"逃逸",必须首先寻找其规范目的,以目的解释为核心,以法益为视角,脱离规范目的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具有合理性;在研究结论上,本文认为,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质毋庸置疑,作为义务来源于先前行为;应根据先前行为理论进一步确证"逃逸"的规范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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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可能性概念的内涵存在分歧,体系定位也不够清晰,有待进一步加强规范共识。法律概念的定义不具有任意性,应借助概念法学方法对作为可能性的诸多定义展开辨析,倡导修正的客观说。作为可能性应为构成要件要素,主张其本质系期待可能性,从而兼属责任要素的观点并不合适。在作为可能性和作为义务的关系上,一体说对区分说的质疑陷入了循环论证和错误的归谬论证;作为可能性并非作为义务的前提,而系不作为行为具体化的重要因素。达成上述认识,有助于对作为可能性在特定职务人的紧急避险、不作为犯的正共犯区分以及认识错误等问题上的适用作出合理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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