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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年前,沈家本在奏折中指出"夫刑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在德国,与沈先生同时代的李斯特首倡教育刑理论,受此影响,"一部几乎完全排除报应思想的特殊的青少年刑法"的概念随着1923年<德国少年法院法>的实施而成为现实.与之相较,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法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此原则的理解人言人殊,原则本身既然不能定纷止争.则只能考诸法条,较诸外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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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表面、真实却无交易价值的商品买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银行贴现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此,文中做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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