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篇
  免费   0篇
法律   4篇
中国政治   2篇
政治理论   2篇
综合类   8篇
  2023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4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入手,结合受贿罪的司法审判实践,对以"借用名义"收受未变更权属的房屋——进行具体分析,提出相关的意见。  相似文献   
2.
"黑哨"身份的确定应以我国足球体制为基础,足球职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的足球体制并未发生变化,"黑哨"的身份也不应发生变化。实然层面上,我国的"黑哨"曾具有多重身份,"黑哨"案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再次证明"黑哨"身份几经变化。这种"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异表明我国在"黑哨"身份认定中必然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而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理论对刑法变革所具有的"否定性"机能的忽视。  相似文献   
3.
4.
我国刑法将轮奸定位为强奸犯罪的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被定位为强奸犯罪的一种加重情节,而非独立的罪名。因强奸犯罪属复行为犯,复行为中的强制行为之上可成立共同正犯,而奸淫行为具有亲手性和排他性,故不能成立共同正犯,各犯罪人只能轮流地、各自地实施奸淫行为。轮奸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同正犯,而是数个独立意义上的强奸犯罪之叠加,也只能在宏观上被拟制成为“共同正犯”,即多犯罪人“在实现各自轮流奸淫被害人的目的支配下”通过参与实施“团体性”强制行为而实现每个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  相似文献   
6.
在网络上将裁判文书公之于众,可以增强公众的“司法感知度”,为公众通过司法判例获知法律信息提供制度保障.就刑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而言,裁判文书中刑法信息的“易认知性”优势能够借助于信息网络的传播特点得以充分发挥,有助于促进刑法信息的公众传播.提倡刑法传播的价值在于跳出传统的刑法威慑主义语境,在促进刑法信息传播与交流的基础上增强公众对刑法规范及其实施效果的感知及认可,能够培养公众对刑法规范的忠诚度与认同感,有助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目标之实现.  相似文献   
7.
我国所特有的"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罪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而成立诽谤罪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中诽谤罪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罪的犯罪门槛。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净化网络环境、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刑期折抵是刑罚裁量过程中的重要制度,是准确执行刑罚的基本前提。刑期折抵是将先行羁押等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换算、抵销特定刑罚的量刑制度,其逻辑关系可表述为"D=T-f(t)"。从制度的价值构造来看,刑期折抵融人权保障与制度衔接的功能于一体,彰显了现代刑法的人性关怀。刑期折抵作为一种能够充分地衔接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刑事司法和执行的制度,其价值也应被充分肯定。刑期折抵以人权保障的根本价值,并为羁押措施提供救济途径,其重要价值必须肯定;但刑期折抵制度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自身也存在着相对局限性,无法完全消除羁押措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在理论层面上认识到刑期折抵的价值构造,并熟练掌握刑期折抵的制度逻辑,审判人员才能避免在量刑过程中出现差错。由于羁押措施自身的风险导致刑期折抵也存在其制度局限性,所以减少非必要的羁押措施的适用是克服局限性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9.
针对信息网络中虚假言论引发的犯罪现象及其向现实社会蔓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通过颁布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为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网络中的虚假言论行为提供了可行性依据。由于我国的传统《刑法》立足现实社会,现实中《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出台抽象性司法解释来应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及其新型犯罪样态时,应当以"维护网络秩序"与"适应网络特点"为向度,并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限度。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罪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诽谤罪的成立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网络诽谤罪的犯罪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诽谤罪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罪的犯罪门槛。而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