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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方式,向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关于死刑的范围以及存废与否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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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导言现在,比较法很时髦。我们在报纸上读到有关外国法的东西,我们到国外旅行,我们碰到各种各样的外国人。比较法经常被欢呼为向外国学习、无须很大代价就能达到本国法之改革的一种便利途径。当然,比较法和向外国法律制度展示自己对任何法律文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向自身环境之外挑战的开放心态,法律文化就会与内部发展失去联系,趋于变得僵化和贫乏。19世纪的中国就是这种见解的印证。德国法是比较法作用于一国法律文化的极好例证:德国法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北意大利法,法国法,荷兰法,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混合物。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在德国法中的确难以发现到底什么是德国自己的。①所得税在英国发明(打败了拿破仑的税收)并在十九世纪初输入到德国。②德国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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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国家是国际人权法中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但是 ,国际人权法除规定了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 ,还包涵着另外一层非常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关系中 ,国家负有首要义务。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可以总结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促进以及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一个国家只有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忠实、善意地履行所有这四方面的义务 ,国际人权法才能得到全面的实施、执行和遵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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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制度中的"自由判断余地原则"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介绍和评价了欧洲人权制度中极为重要的“自由判断余地原则”,认为该原则及其适用对解决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自由判断余地原则”是由欧洲人权监督机构(主要是欧洲人权法院)发展出来的,用以平衡公约机关与缔约国在某些领域中的权限的一种方式。本文借助具体案例和学者论述,介绍了该原则的产生过程,分析了其可能得到适用的领域以及在不同领域中的适用幅度,欧洲人权法院用以考虑国家在自由判断余地内的作为的因素。本文还对该原则的法律基础、适用标准及对实现“欧洲人权公约”的目的和宗旨的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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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米亚公投入俄引起了若干国际法问题。无论对于国际法院有关"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违反国际法"的咨询意见做怎样的解读,克里米亚都不享有未经乌克兰同意、单方面脱离的权利。俄罗斯与克里米亚有紧密的历史联系、在克里米亚有重要的战略利益,但这不能成为其单方面接受克里米亚入俄的理由。克里米亚公投入俄暴露了苏联解体遗留的一系列隐患,而对解决这些隐患,国际法的作用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涉各方的政治智慧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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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渊源。本文从形式角度研究了国际人权条约 ,介绍了国际人权条约的名称 ,区分了国际人权条约的类别 ,总结了国际人权条约的形式特点 ,并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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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一直在积极研究其批准和实施事宜。在研究中,应注意《公约》在与缔约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关系上具有权威性、独立性、最低性和有限性、补充性和监督性。对这些性质的认识应该成为中国批准和实施《公约》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并作为学者研究《公约》制度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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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的国际法学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足,国际法学研究中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较浓,国际法学研究与国内法学研究脱节,国际法学研究的基础薄弱,国际法学的研究队伍青黄不接等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整个社会对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确立正确的认识、提供有力的环境,而且在终极上需要所有国际法学者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