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篇
  免费   0篇
法律   4篇
  1996年   4篇
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我国《票据法》无权代理规定之评析季俊东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  相似文献   
2.
论票据无权代理季俊东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票据代理也应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定。“但是,票据法以促进流通为目的,着重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票据法对票据代理又有特殊规定,而尤其对无权代理的规定与民法上规定差异极大。本文拟就票据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3.
一、对股权强制执行的不同观点和做法 在我国,关于股权执行问题基本上是立法中的一块空白,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一)认为股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这是国内当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持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带有典型的人合性质,如果将股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则无异于强加给其他股东一个新的合作伙伴,其他股东便不得不考虑新股东的信誉及与之合作等一系列问题;另外,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基于股东会的决议,应得到其他一定数量比例的股东同意。如允许转让,显然有悖于自愿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依此观点,股权不得予以强制执行,债权人自然也无从因股权而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4.
试论对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股权是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作者认为,股权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为了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有效保护,它可以也应当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同时,作者对股权转让及强制执行的条件、作价、程序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设想,以期对实际司法工作有所稗益。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