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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培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提及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而学界通常将第3条的规定视为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制度层面的剖析发现,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前者面向相对人,后者面向行政机关。坚守并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在遵循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要件、效果法定;对于欠缺明确性的规范,纵向上区分不同的种类,横向上针对不同的种类分别建构相应的填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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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培培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5,(3):61-66
行政机关在适用规则的过程中,时常遇到目标条款中涉及业已失效的法律规定的问题,而现行法律规范却并未对此种情况提供明确的指引。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后,行政机关能否径行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取决于该失效制度本身在条文中所起的作用。经过条款性质厘定和立法目的分析两个步骤可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这一消极要件的缺失并不影响《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的适用。将以上规则加以提炼可以得出对于要件缺失的规范能否径行适用的两层次推论步骤:若是积极要件,在该要件缺失的情况下,由于手段的无法达成以至于无法实现该条文所指示的法效果,因此当然排除该条文的适用;若是消极要件,鉴于消极要件"排除无法达成该条款目的情形"的创设意义,需要基于目的性考量来判断该条款能否得以继续适用,倘若二者目的并不一致,那么消极要件的废除仅仅表明该消极要件本身所指示的目的不复存在,并不影响其所在法条所欲达成目的之存在,因此,在该种情况下,该法条得以继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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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培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154-160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转发超过500次"视为《刑法》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合宪性有待检证。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以一个司法解释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数字来界定入罪标准的手段不具有合理性,其限制转发、浏览次数的手段与保护他人名誉权的目的之间不符合比例原则,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消极影响,而且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情节严重"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的界限,是对法律的补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框架。因此,该解释无论是形式上抑或是实质上均属违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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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溧阳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高标准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2022年,荣获“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称号,也是江苏省唯一获此殊荣的县级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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