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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4年2月,墨西哥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宣布:灵活运用1973年《外国投资法》,允许100%的外国投资。这一决定震惊了整个投资界。现将美国律师桑德拉·F·玛维格利拉在美国《国际法杂志》就这个问题写的文章摘译如下: 一、外国投资法与外资管理委员会 1973年以来,《外资法》成为限制外资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墨西哥企业的资本投资、取得墨西哥动产或不动产的投资以及其他特定的投资活动,包括墨西哥公司股份抵押给外商以及外商参与不动产的托管等。但是仅适用于限制直接投资,而对诸如贷款之类的非直接投资则该法未作明确规定。《外资法》在限制外资方面实际上只作了两处重大变动,即限定外商按投资比例参加公司管理以及建立49-50%的投资比例总准则。《外资法》并未明确规定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定义,只是列举了一些应加考虑的活动及个人名单。该法规定了专属政府经营,以及没有外国参加的墨西哥个人或公  相似文献   
2.
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竞争政策”是“竞争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在下文中如无特别指明,“竞争政策”与“竞争法律与措施”应视为同一概念),它们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反托拉斯”、“反垄断”等,其体现可以是综合竞争法、含竞争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竞争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与其他卡特尔安排、滥用垄断地位或垄断、限制竞争的合并、排除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供应者与分销者之间的纵向协议以及虚假广告等)提供救济。绝大多数的WTO成…  相似文献   
3.
张圣翠 《法学研究》2008,(3):98-113
为了实现公正、效率及当事人合理期望等目标,国际商事仲裁的少部分重要方面必须采用强行规则予以规范,对于其他事项则应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而选择非强行规则调整。从现状和趋势来看,境外各国家或地区强行规则规范的对象大多限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要件、根本性程序及司法审查等事项。我国仲裁法中关于这些事项方面的强行规则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陷,非常有必要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4.
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  相似文献   
5.
NAFTA投资规则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NAFTA第11章是专门关于投资的规范,该部分具体规定了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各种待遇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的解决程序.自NAFTA生效至今10多年中,属于该章下已结和未结的案件纠纷已达到30多起,这些案件不仅在缔约国引起很大的争论和NAFTA自身的改革,而且对OECD所主持的多边投资谈判、其他双边和多边投资规则的制定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的防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防治存款保险制度中产生的道德风险。为了避免或减少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我国首先应当倡导被保险银行建立良好的内部经营管理规范;其次,我国应当通过制定和执行限制保险额和保险范围、排除某些类别存款的保险、不足额保险、存款人优先权等规则促使存款人或其他债权人对被保险银行施加市场纪律;同时我国也应特别重视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存款保险机构等职能部门执行调控纪律并采取透明度、合理分工和减少摩擦等措施确保这些职能部门恪守职责。  相似文献   
7.
我国内地的仲裁调解长期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的规范很不妥当。境外已有数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制定法对仲裁员与调解员身份互换作出了操作性强的详细规范,其中的仲裁员与调解员的身份互换必须以当事人书面协议授权为前提、调解员转换为仲裁员参加仲裁程序前应当向所有当事人披露通过调解中单方接触方式获得的对裁决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等属于共同规定,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仲裁制定法默示要求一致,因而很值得我国借鉴。同时,我国还应当效法境外仲裁制定法中关于记录成功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裁决书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等规范。  相似文献   
8.
我国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及其保障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绝大多数国家均将仲裁员承担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采取和实施披露、调查等措施保障该义务的落实。而且,境外也出现了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非制定法制度。我国关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及其保障方面的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度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借鉴仲裁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通过改进相关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度的方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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