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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对不特定多数人法益的司法救济,其产生的诉因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侵权或违约结果,具有诉讼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法益、诉讼标的不可分割性、诉讼权益不可放弃性等特点。从上述特点出发,根据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能够准确地推导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必须是从实质上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基本公共权利,或者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公民没有从受损的公共利益中受益。并由此设想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应该根据受到威胁或损害情况不同,分别赋予社会公民、特定监管机构等,从而解决公益诉讼的资格确定、滥诉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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