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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为切入点,探析行政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考量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刑事诉讼的证据效力,即其在刑事诉讼中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及其证据的价值问题,也就是它作为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效力问题,必须首先对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进行考量,继而结合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与要求,得出将行政执法中形成的证据直接转换为刑事证据是不妥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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