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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的判例法传统与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存在很多相通之处,二者都注重对于具体情况而言的合理,主张通过修辞论证取得大众认可,从这个角度看,判例法传统是注重个案正当性的说理传统。英美的判例法就是在个案论证中逐步演进发展的,修辞论证是典型性说理方法,基于当前我国判决书说理过于简略的现状,这种注重个案合理性的修辞说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修辞作为说服技术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一方面,修辞能使法律获得大众的普遍接受;另一方面,修辞追求在大众看来的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与注重形式合法的近代法治理念产生冲突。本文尝试探讨修辞与近代理性法治精神之间的互补与冲突关系,从而阐明修辞在法律领域的正当性限度。  相似文献   
3.
戴津伟 《时代法学》2011,9(3):35-41
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通过探讨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区别,阐述我国的能动司法不是简单的裁判理念,而是一种政治型能动政策。理想的司法能动是功能上的能动与方法上克制的统一,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属于政策推动性质,缺乏对能动的应有规范,而法律方法恰好能从有效性和正当性方面对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规制,因此也就成为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必然诉求。  相似文献   
4.
公共利益的法律意义,是关系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划分的宪政问题。以公法与私法之区分理论为分析框架,是实现公共利益含义具体化的重要进路。在公法、私法两个法域中,公共利益分别体现为:价值定位上的内在根据与外部界线,规范模式上的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法律后果上的法律制裁与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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