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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问题的提出 伦敦高等法院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234条提交到欧洲法院的Davidoff案件受到普遍的关注,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商品从欧洲经济区市场外进口后,由谁承担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这些商标商品是获得商标权人(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权人)同意的举证责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在许多合法的相同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案件中以各种各样的  相似文献   
2.
反竞争协议与来自欧盟市场外的平行进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来自欧洲联盟外的平行进口问题一直是欧洲法院关注的问题,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允许未经过知识产权人同意的平行进口,目的是为了维护商品在欧盟市场内自由流通,促进欧盟市场的一体化。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特性维护自己在商品中的权利。如果知识产权人通过和其他当事人签订协议或采取统一行为阻止来自欧盟市场外的平行进口,目的是为了分割市场,阻碍市场内的竞争,这可能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  相似文献   
3.
海牙上诉法院在ParfumsChristianDior,SAv.Etos ,BV案中对来自共同体市场外的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解释。在本案的判决中 ,荷兰法庭适用了《欧洲商标指令》(theEuropeanTradeMarksDirective)第 7条 ,《统一布鲁克斯商标法》(theUniformBeneluxMarksAct)第 13条A款 ,《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商品自由流动条款以及欧洲法院现存的判例法。荷兰法庭最关心的是各成员国商标法的充分协调问题。这在商品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权利用尽方面显得特别敏感。这是平行进口案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4.
兰萨案的判决涉及到美国版权领域的重要问题———平行进口问题 ,版权作品经过版权人的同意或者版权人自己首次投入市场后 ,版权人对于版权作品中包含的权利是否用尽直接关系到商品在市场上能否自由流动 ,知识产权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反对版权作品进入特定的市场 ,严格控制此类产品的销售渠道 ,目的是为了维护其版权作品的高价格 ,但是 ,版权人的行为可能违反竞争法  相似文献   
5.
平行进口是欧洲法院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差异导致商品自由流动出现障碍 ,知识产权人利用国内立法通过协议或采取统一行为限制知识产权产品进入特定的市场 ,保护自己的利益 ,减少商业风险 ,避免竞争 ,实际上分割了市场 ,导致了包含在商品中的权利用尽。商品必须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 ,任何阻碍商品自由流动 ,影响成员国贸易的行为都是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81条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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