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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黄浦区发生一起非法搜查案,究竟是否构成非法搜查罪?在司法实践中意见有分歧,争议很大。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作了有罪判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宣告无罪。对此,笔者想就此案能否定罪谈些看法,以期引起讨论。为方便读者了解案情概况,特简述如下:某厂综合商店职工徐某、吴某、朱某、谢某四人于一九八五年七月托某工程处王某购买进口彩电四台,共交给王人民币六千元。同月底,王某购到二台给了吴某和谢某,余款被王挪作他用。徐因未拿到彩电,向王索讨贷款,同时吴、朱等人也向王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张某,系某矿井下放炮工。张利用工作便利,将在井下放炮剩余的雷管几十枚、炸药几十管、导火索和起爆器等盗回家中。翌日,相约同事孔某、邻居宋某一起去河里炸鱼。由张操作起爆器,另两人连接导火索和炸药,三人商定要等孙、宋两人回到张身边时始得引爆。孙、宋两人装炮时,张因天将晚,心里着急,没按事先约定,主观预测孙、宋两人已装好炮,便将起爆器引爆。只听一声巨响,张自感事态严重,待上前探望,孙已被当场炸死,宋双眼炸瞎、手指被炸断。对此案的定罪主要有几种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了炸鱼,先盗窃炸药,后又在炸鱼中因错误估计酿成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爆炸物品罪和过失爆炸罪,张实施的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故应两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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