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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犯或少犯错误,聪明的法庭必然会超越原有各自为政的“法律制度”视界和“逻辑推理”视界。通过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等技术工具和善用“法律推理”这样的智力手段。来提高它们的制度或规则推演能力。可是当我们停下来,思考作为技术工具的法律推理最终范畴的根本重要性时,我们也许会吃惊地发现,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用来进行逻辑推演的技术工具(科学意义上的)是如此的不充分,这点甚至至今还没有被充分意识到,除了尼尔·麦克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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