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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由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型时期,规则之治与乡土逻辑之间不可避免地呈现某种内在紧张的样态。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应综合运用包括民间法在内的多种社会规范。从宏观层面,应逐步赋予民间法正式的法源地位,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从微观层面,法官应当在审判中统筹考虑法理情,熟练掌握衡平艺术,在调解和诉前纠纷解决中自觉并大胆运用民间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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