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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法院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将被告人能否在审判过程中预交罚金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认为这种“以罚代刑”的做法违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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