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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美国城市规划判例中的著名案件"劳雷尔山Ⅰ案"判决的解读,可以分析得出:城市规划中"公共福祉"的判断不应仅限于规划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利益考虑,还应考虑受规划影响的地域和人群;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是"公共福祉"的绝对要素,当公共福祉的各要素间冲突时,要素的重要性以及手段和目标之间的不可替代性成为在具体情况下公共福祉判断的关键;"公共福祉"实现需要私人和公共行为共同作用。以上结论对于我国城乡规划制定中应考虑的利益范围的确定及其考量因素冲突的选择,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2.
在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刘广明案“保护规范说”的原理,但并未就产品质量法规范如何成为确定原告资格的规范充分说理。裁判认为被诉处罚已确认了产品质量处罚的要件事实,起诉人由此将可能受到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这一行政法上的不利影响。这强调了被诉处罚和产品质量行政处罚间事实上可能的因果关系,是“实际影响说”的体现。法院还指出了被诉机关线索移交的义务,并肯定了被诉处罚对于后一行政处罚的确认效力,客观上可补充因果关系的论证,但确认效力的实定法基础,以及给予预防性救济的必要性仍待证明。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在论证中混用了两种理论,反映了多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原理的“保护规范说”的理论深度尚不足以应对疑难案件,也说明了“实际影响说”的影响力不可忽视。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就我国原告资格具体疑难案件进行讨论,重视两种理论在应用中各自的发展,承认两者存在相互作用的可能,并回应来自对方角度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美国区划制度是一种对土地使用进行区别分类、基于多种指标进行综合规制并且无补偿的土地规制制度。它为解决美国几乎无限制的土地使用自由引发的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应运而生。它由1916年纽约城市条例开启先河,此后在联邦制定的标准州区划授权法的推动下逐渐得到广泛适用。在这一过程中,有关区划制度合法性的争议不断升级,直至引发诉讼。在欧几里得镇诉安布勒不动产公司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对市镇土地进行区划控制从多个层次促进公共健康和安全,它与作为区划权力来源的州规制权所要求的公共健康、安全、道德或公众福祉存在实质的联系,不存在明显的武断和不合理,从而获得合法性。该判决确立了区划制度的合法性,并且为日后区划条例的合宪性诉讼提供了基本的审查标准,由此确定的区划制度初期的合法性基础正是规制权所保护的多层次内涵的公共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4.
最近,金山区委决定,全面提高金山区国家公务员素质,使他们都能忠于事业、忠于党,对祖国、对人民有感情,真正做到有本事、靠得住。今年,率先对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进行素质教育。  相似文献   
5.
土地使用的公共限制——以德国城市规划法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泠烨 《清华法学》2011,5(1):149-162
我国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存在大量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规范。本文以土地使用的权利与规划权力关系为视角,对于德国城市规划法进行体系性解读,为我国提供制度的借鉴和研究的框架。本文揭示了德国基本法赋予立法者确定所有权内容和限制的权限,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社会义务,构建了关于土地建设性使用的建设法体系;考察了城市规划法的内外部结构及其基本制度,指出空间规划法、建筑秩序法和以《建设法典》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构成了公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的核心制度是市镇制定的建设管理规划,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营建规划。其中营建规划作为建筑许可审查的依据约束着土地的私人使用。市镇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根据其对土地所有权人颁布城市建设性命令。实现营建规划能够成为征收的合法目的。私人通过建设管理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双层次的参与程序或针对规划合法性提出规范审查或附带审查来控制规划权。针对土地使用的规划限制,土地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给予规划补偿。  相似文献   
6.
土地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提出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是集体用地入市的前提,这为土地使用规制 方式和限制边界提出了新的挑战。德国法上关于允许具体土地开发计划形成了在规划控制区内的合规划审 查,在建成关联地区允许按已有特质发展而进行现状相容性审查,在自然特征保护的外围地区普遍禁止例外 审查等不同开发强度控制。我国应设置适度的不同开发强度层次的土地开发规制方式,为“合理地利用土地” 的直接宪法要求提供制度保障。德国土地所有权享有宪法保障并在比例原则平衡下被施以社会义务,具体到 土地开发规制中形成了有效的值得借鉴的法律控制方式,即规划权衡过程的正当要求,在同等情况下负担均 等的要求,在规划区外的个案权衡中允许基于不同开发强度控制赋予土地使用权在审查中的不同权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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