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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源于私人范畴的民事关系日趋社会化,人们的权利观念正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要求对公益损害提供法律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为宗旨的民事公诉制度呼之欲出。所谓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以国家的名义将一定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目前,我国多数专家学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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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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