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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彦 《法学研究》1993,(1):33-37
法规的立法监督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职权,对不同时期制定的法规、不同机关制定的法规、以及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的不同内容或同类内容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从内容、立法权限到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经常性的、固定化的审查监督,以提高法规的质量,使国家法律体系成为和谐统一的整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相似文献   
2.
龚毅  梁彦 《中国律师》2006,(2):15-16
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四川省律师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是近几年来,一批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形式,笔者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主要对象,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便于找出规律,发现差距,扬长避短,进一步推动我省律师参政议政工作。一、基本情况目前,全省共有138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全省律师总人数的2.2%,其中人大代表35人,政协委员103人。人…  相似文献   
3.
在当前治理整顿经济过程中,实施企业法遇到许多实际问题,应引起有关机构的高度重视。1.企业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过于超前。该法的许多条文忽视了我国经济运行中各种问题的复杂性,许多条文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如企业法第32条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但现实中根本行不通。  相似文献   
4.
龚毅  梁彦 《中国律师》2008,(3):51-53
律师文化是律师事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动力,是律师事业的生命线,决定了律师事业的发展方向。律师文化的特性告诉我们,律师文化建设主体是律师,对象也是律师。它与律师思想意识、心理认知密切相关。现代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以其欲求和需要为推动力的。只有了解人的需要,更好地掌握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和行为规律,注意满足人的合理需要,就可以不断激发人的行为动机、创造力和内驱力,从而引导、规范、维持人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律师职业心理需要出发.寻找律师文化建设的着力点。一、从律师心理需要出发开展律师文化建设20世纪4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亚伯拉罕·  相似文献   
5.
梁彦 《中国司法》2008,(10):71-74
法律服务制度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权利的司法救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职责。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法律服务市场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服务价值功能的实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囿于理论研究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机构改革时机不够成熟.  相似文献   
6.
龚毅  梁彦 《中国律师》2006,(10):38-40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0多年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律师人数、机构数量和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之最。改革开放和加入WTO为中国律师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欣喜之余,我们困惑于律师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律师业的发展似乎进入了一个“瓶颈”期。我们能不能再以改革开放的精神来看待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7.
美国、加拿大的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梁彦一、美国、加拿大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美国、加拿大都是联邦制、判例法国家。除联邦立法外,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有关公司、合伙、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立法,主要由各州进行。各州对公司、合伙企业都有一些法律规定,联邦也有一些示范...  相似文献   
8.
析廉政     
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建设民主政治取信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搞清“廉政”涵义,尤其是把握其深层涵义是十分必要的。廉政,其字面意思是廉洁政府、廉洁政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如果我们深入剖析一下,就会发现廉政并不仅仅是惩治腐败、制止权钱交易等,它还有更深刻的涵义,与此相关的廉政建设也有着更为广泛的內涵。首先,廉政,就其实质意义来说,是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能有效行使权  相似文献   
9.
梁彦 《法学研究》1988,(5):79-85
中国自秦朝确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后,历经二千多年,从中央到地方全由一批封建官吏把握各方面的权力,虽历代都有官制的改动和机构的增减,但总的趋势是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制约牵制,从而保证一切大权集于皇帝一人手中。立法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皇帝当然不会将它分赐与其他部门,更不会轻易赋予地方,直到清末这种状况才有所改观。  相似文献   
10.
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势所需,自由、合理地作出决定的权力。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它的作用在于能够弥补立法的不足。我们的国家正处于变革时期。在探索中进行的改革方式,决定了我们的立法只能采取粗线条形式,法律条文较原则、较概括,有较大的选择幅度,这样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机关为保证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性,拟定法律时采取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对那些不够立法条件的社会生活,则授权国家行政机关用政策性文件来规范,以弥补立法之不足。另外,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便于因事制宜。它也适应了中国的国情,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同是罚款,国家法定幅度内的款额在贫穷地区算大,而在富裕地区则为一般。在这种情形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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