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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算制度与宪政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从宪法角度看,我国预算制度存在公开性不足、权力配置失衡、民主偏于形式以及府际关系模糊四方面的缺陷。这既是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方向,同时也是我国宪政建设中必须克服的障碍。  相似文献   
2.
海法体系是指由各种涉海法律规范相互协调与衔接而组成的结构完整、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建构海法体系具有必然性,能够满足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保障和促进中国海洋权益、尊重海法发展客观规律等方面的要求.构建完善的海法体系应当采取加速中国海法体系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中国海洋执法机构改革、逐步调整中国海洋司法制度等措施.为了推动中国海法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还应注重明确和完善中国海洋政策、加强海法体系理论研究以及海洋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3.
汤喆峰 《求索》2013,(6):201-203
预算审批是预算制度的核心环节.直接关涉预算制度的社会调控功能。在西方发达国家,预算审批法律制度已较为完善.并体现出一些共同特征。如:代议机关享有较大范围的预算审批权、预算审批过程充分公开、预算审批适用分项审批方式等。这些制度对我国预算审批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以我国《预算法》修改为契机.借鉴发达国家之先进经验.以期对我国预算审批制度的修正与完善提供经验上的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4.
中国刑法于1997年已经废除了流氓罪,但公民牛玉强却将因流氓罪服刑至2020年。从宪法学意义上对本案进行解读似乎更具说服力,即生效判决既判力的相对性,法的安定性和实质正义之间的相互平衡对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影响,公民平等权的特殊面向,形式法治意义下罪刑法定原则的局限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宪法涵摄。  相似文献   
5.
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是长期以来法学界认识上的重大误区。海商法有不同于民法的独立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轨迹,而且海商法与民法从法律属性、表现形式、立法体系、规范内容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方面都迥然相异。这一认识上的错误也导致诸多危害后果:民法的伦理性抑制海商法的效益性;民法的地域性消解海商法的统一性;民法的私法性限缩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6.
公众网络参与对我国民主建设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包括:侵蚀公民理性思维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削弱人们关于某些基本问题的共识从而损害了民主制度的基础;缺乏科学的民主规则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民主制度的基本价值,并对国家正式法律规则产生了冲击;民主责任意识淡薄和责任追究机制失灵使得公众网络参与失范行为难以得到扼制。  相似文献   
7.
财税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的宪法意义:预算改革有利于强化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税制改革能够促进公民权利保障和社会公正;事权及支出责任划分有助于央地关系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挑战一方面来自民主性缺失导致的改革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改革的政策导向致使其不能完全满足法治原则的要求。未能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中国的财税体制,从而没有以宪法原则为指导,是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最大问题。  相似文献   
8.
地方债属于公法之债,适用公法原理。地方债又是一种变相征税行为,具有潜在的不合理性及税收侵权之危险性。但我国地方债的出现是地方财政困窘所迫,而且是破解地方财政危机的不得已选择。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凡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发债权均是地方自治权的一部分。中国被认为实行的是财政联邦制,但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却无发债权。目前地方政府陆续试行发债,却无宪法和法律依据。为规避及防范地方债的风险,应当在宪法进行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立法对地方债进行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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