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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是当前我国对待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落实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须在了解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全面理解与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加强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与多元共治。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我国矿业领域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究其原因,是立法的滞后和法学研究的随意性造成的。根据对矿业法律关系的分析,将矿业权定义为:矿业权是指在矿业法律关系中存在的,矿业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包括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相似文献   
3.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以特别刑法的形式确立了澳门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从叛国罪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要素中的罪过形式等方面进行法律分析,有助于绘制出了澳门刑法中叛国罪的犯罪边界。  相似文献   
4.
焦艳鹏 《法学》2012,(9):140-147
水上交通肇事的危害远远超出了道路交通肇事,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理论和实践关注。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严重的水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细致的刑法规制十分必要。现行《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可适用于水上交通肇事行为,但关于交通肇事罪入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在水上交通肇事中存在不适应。应根据水上交通肇事的特点及法益保护的需要,优化设置水上交通肇事行为的入罪标准。水上危险驾驶行为是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危险行为之一,严重的水上危险驾驶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5.
焦艳鹏 《现代法学》2014,(1):108-120
法益理论解释机能的实现有赖于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或类罪的法益判定。法益判定的逻辑过程主要包括法益类型识别、法益位阶度量及法益价值量确定。法益类型识别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逻辑起点、法益位阶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价值依据、法益价值量度量是法益解释机能司法实现的技术路线。污染环境罪所侵害的实质客体包括生态法益与秩序法益,其中生态法益是该罪侵害的核心实质客体,也是该罪司法判定过程中法益识别与度量的主要对象。人的生态法益是污染环境罪法益位阶度量的首要标准,但在生态文明理念下,其它主体的生态法益也应作为度量标准。生态法益价值量的判定需与人身法益、财产法益进行转化,并应以生态价值评估方法科学确定生态价值的损害程度。  相似文献   
6.
香港和澳门地区毗邻中国内地,与内地同属一个环境生态空间。但根据中国目前的现状,依据"一国两制"的精神,港澳地区依法实施高度自治,包括环境保护法律在内的原有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不变。近年来,随着跨境污染行为越来越严重,三地之间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法律,积极促进环境合作,改善珠江三角洲的环境质量,促进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本文即以此为切入,探讨了在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如何开展环境合作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7.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8.
领域型法典编纂是当前我国立法领域的新事物,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设置与传统的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具有显著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与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形式上均具有较大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法律科学、宪法法理及部门法调整机制。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理念应与领域法的宗旨与原则、调整范围与调整机制等实现连接。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既包括对原有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处理,也包括对实现功能需要的新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创制。在领域型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注意其法律责任规范与责任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连接,以使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在法治系统中得到更好实现,促进领域型法典的实施与对相应领域的科学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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