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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尤其是在对企业豁免、申报标准、外资并购和域外效力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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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关于行政垄断,学界的主流声音一般是以反为主,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垄断的存在价值应当加以辩证地分析,应根据其社会作用的不同,将其区分为公益型行政垄断和营利型行政垄断,从而对二者进行区分规制.我们尤其应正视公益型行政垄断的客观存在,通过正面确认其合法性,确保其在公益的价值定位上存续和发展.同时,我们要对既往的做法进行反思,走出以前的规制误区.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公益型行政垄断区分规制的总体思想,设计区分规制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异化引发的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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