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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国际私法认为,识别源于对冲突规范所使用之“体系概念”的解释,发生识别冲突的原因在于内、外国实体法存在体系差异,内国实体法体系中存在漏洞,内国实体法和国际私法之间存在体系差异。在识别冲突的解决上,存在法院地说、准据法说和独立识别说等三种主要理论。在德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地说占据主导地位,但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采纳独立识别说,作为法院地说的必要补充。采用独立识别说时,法院一方面要对冲突规范中的体系概念进行广义解释,突破其在内国法律体系中的内涵范围,兼容外国法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从法律体系、文化背景等方面对外国法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确定其功能和目的。如果能够确认该外国制度和内国某一体系概念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对应性,就可以将该外国制度纳入该概念,从而拓展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否则就必须发展新的冲突规范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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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在国内表现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者具有约束力,国际私法立法也受基本权利的制约。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宪法基本权利主要通过决定连结点影响国际私法。我国现有的冲突规范并不完全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在国际私法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宪法基本权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相似文献
4.
德国民法典中抗辩概念的发展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葆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56-63
抗辩权 (Einrede)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 :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 ,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 ;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 ;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 ,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 ,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 ,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 ,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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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立法者对家庭法进行了多次重大修改,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彰显子女权利本位。在子女出身方面,未成年子女对父亲身份有独立的撤销权,并有权知悉真实出身。德国民法强调父母照顾权的义务本质,父母须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对子女进行人身和财产照顾,在教育中不得采用暴力,尊重子女的自决权;父母应就违反照顾义务之行为向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父母管理未成年人产业形成巨额债务的,子女不承担完全责任;父母离婚后变更照顾权的,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法院均需进行儿童最大利益审查;子女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诉讼主体地位。在交往权方面,子女和父母任何一方均有正式的交往权,和子女具有“社会家庭关系”的人对子女有交往权,法院可以采取干预措施保障子女的交往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优先于其他扶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主张扶养费。 相似文献
6.
被拐卖儿童获救后,若无法查找到原监护人,其法律地位就无法确定,社会保障机构和民政部门均因不具有监护权而无法安排收养,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应比照弃婴收养的公告程序,在公告届满后推定原监护人放弃监护权,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监护权,从而维护子女最佳利益。 相似文献
7.
外国法专家因过错出具错误外国法意见并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外国法查明错误造成的损害,既可以是财产性损害,也可能是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损害。只有当外国法专家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专家应当赔偿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出具外国法意见的专家,不得通过约定预先排除其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葆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4):96-99
宪法基本权利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有直接的约束力,故而可以影响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连结点的选择要符合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在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宪法基本权利可以并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公共秩序的具体审查标准,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德国婚姻法历经多次修订和变革,反映了社会变迁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影响,实现了宪法基本权利在婚姻法领域的贯彻。在结婚制度方面,德国婚姻法通过缩小禁止性规定范围和加强对婚姻形式的强制性规定,在维护人本婚姻观念的同时,兼顾婚姻的客观功能;并通过对非婚同居和同性恋关系的法律化,实质上扩大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在婚姻人身效力和财产关系方面,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实现了男女平权原则。在离婚制度方面,一方面降低了离婚难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婚后扶养的规定,达到婚姻自治、家庭稳定和自我责任三者的平衡。德国婚姻法的改革经验对我国立法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条约中的先决问题可以区分为狭义的先决问题和广义的先决问题,对狭义先决问题要根据准据法原则处理,对广义先决问题的处理,还要再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