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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不仅关乎原告资格的确定,因为与实体法上的公权利相勾连,其如何适用直接关涉个人权利在公法中的析出路径与范围。就保护规范理论本身而言,其将权益基础限定为公法,使得主观公权利难以识别;其意在行政法内部建立独立的权利义务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公私法交织融合的现实;反射利益理论对解决滥诉有益,但也为将权利解释为利益提供了理由。出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于经济政治改革之下的权力监督背景、基本权利条款司法辐射功能缺失等原因,保护规范理论在我国的适用中产生公权利析出范围过窄等现象。批判本土标准不确定性的论者,实际上是没有对本土实践展开充分的理论塑造。我们应该在借鉴保护规范理论权益实定化路径的同时,结合本土已有的要件化判断实践,将原告资格的实定法基础拓展至私法,并增加因果关系要件作为判断辅助。  相似文献   
2.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典型的新经济业态,"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图景首次较为完整地在网约车规制中得以展示,这为后来的"互联网+"经济业态的规制提供了经验与教训。形式上看,"互联网+"时代的行政规制开始迈向多部门的联合规制,但并未发生公私合作治理的明显转向;政府对新业态的规制反应期随着规制能力的提高而逐步缩短;地域之间行政规制进程呈现出同步性与扁平化的趋势,基于市场成熟度的传统规制进程展开逻辑有待重塑。实质上看,以平台为中心的责任分配模式呈现出"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中心化规制结构;城市人民政府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规制政策输出源,需厘清其不同层级的立法权限;适用中的"玻璃门"现象与空置现象要求处理好"互联网+"业态规制中新旧规则之间的偏好与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3.
白云锋 《法学》2022,(2):34-48
《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的规定、各类应急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等越级行政实践是应急行政中的行政法新机制。相对于科层制下的层级行政而言,越级行政本质上是为突破层级之间的逐级限制,实现跨级别扁平化行政的方式。应急越级行政难以实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科层结构的影响及越级行政规范细则的缺失。作为一项例外但必要的制度,应急越级行政亟待条件、内容与效果上的约束和体制基础与具体机制上的保障。在约束层面,应急越级行政需满足"属地政府难以应对危机"与"经批准"等实体和程序条件的限制、客观事实和审慎主观判断的内容限定及报告不豁免其他职责的效果约束。在保障层面,应急越级行政实效保障的基础在于,根据应急法秩序的要求,科层行政的刚性结构在越级行政时被局部悬置。应急越级行政实效保障的具体举措包括越级行政实体与程序内容的规范化、越级行政合法性追认与责任豁免程序的构建、越级行政形式的多样化等。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重大。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机构设置更加科学,权责更加清晰,权力与市场关系更加合理,政府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为了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当然,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的侧重点略有不同。依法行政侧重于对公众权利的保护,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治政府侧重于政府的自我规范。  相似文献   
5.
现有应急行政责任体系侧重于客观归责,易导致责任承担不公平,也不利于激励执法者积极履行应急行政职责。紧急情况下,公职人员自由意志受到压缩、行为非难可能性降低,应急行政问责必须考量行政环境的变化,确立责任主义、配套均衡的追责与免责机制。应急行政责任豁免包括“紧急不能作为免责”与“紧急善意履职免责”两类,存在紧急情况下不具备认识可能性、作为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与善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免责事由。作为客观前提的“紧急情况”,包括法律上的紧急情况和事实上的紧急情况两类。作为主观状态的“善意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以介于公众理性与专家理性之间的官员理性为标准。总体上,应急行政责任豁免条款的内容可以拟定为:公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但出于善意目的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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