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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判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建立判例制度的障碍分析 判例制度产生、成长于普通法系,有其系统而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技术,因而,移植必须是理性的、审慎的,要创造条件使移植的法律制度“活起来”。[1]不能仅仅停留于纯粹的逻辑论证,更需要对我国的现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保证这一制度既可以从文本的层面得到移植,更能在实际的运作中产生预期的积极效用。具体地说,要建立判例制度,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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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了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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