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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68、78条和《监狱法》第29条对立功行为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情况纷繁复杂,对准确认定犯罪分子是否有克功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因难。笔者认为,认定立功应与认定犯罪构成一样,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下面,就以《刑法》第68条规定的内容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对立功的认定进行论述,不妥之处.请同仁指正。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来,孙小果案、巴图孟和案、郭文思案的出现引发了学界对减刑案件办理的高度关注,减刑案件的审理正当性和程序性也受到公众的质疑,减刑案件审理过程实质化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实现减刑实质化审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减刑案件审理模式的考察域外国家大多数并未规定减刑制度,但规定了较为健全的假释制度,且在刑罚执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3.
祁云顺 《河北法学》2008,26(6):188-192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4.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总体运行良好,但进入新时代,减刑、假释制度也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罪犯考核计分不科学、违规计分、证明材料缺失、虚假立功,"批量提请、批量审查"导致实质化审理被虚化,检察监督被弱化。针对上述现实,按照类似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建立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是合理的,具有正当性基础。如此,变革由检察机关行使减刑、假释提请权,避免因提请机关的多元而导致标准不统一,有利于深层次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这契合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的趋势和潮流,倡导大胆尝试,适度推进。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肩负着对刑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执行和监管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检察监督以派驻检察监督方式为主要的监督方式.这种派驻检察方式,具有及时了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第一手"资料和监管信息的优势.但是,在监所检察实践中,这种派驻检察暴露出来了检察人员容易被"同化"等弊端,严重削弱了检察监督的力度.在分析派驻检察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监管场所实施以随时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的改革设想,以期去弊存利,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相似文献   
6.
为适应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传统“监所检察”变更为“刑事执行检察”。这一变更不是简单的部门称谓的变化,而是涉及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理念的重大变化。但是,现实中还存在法律支撑不足、工作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力量有限、监督角色被同化等诸多与刑事执行检察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笔者通过对当前以派驻检察为主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现状的分析,试图找出解决制约工作发展的障碍,寻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出路。  相似文献   
7.
为了准确适用非监禁刑,防止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滥用,促进社区矫正与案件审判环节的衔接,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我国部分地区对审前适用非监禁刑风险评估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并无规定,调查程序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明确这一制度,并加强对这一制度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8.
刑事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刑事案件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监所检察,是对监管场所管理活动及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工作内容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劳动教养决定执行监督,以及监管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监.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为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以前,犯罪分子手段单一,一般直接到犯罪地作案,犯罪地容易确定,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移动通信等先进技术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分子可以实施跨省市、跨地区、跨国的犯罪,因此,就出现对“犯罪地”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机关对于管辖的争议,给诉讼造成障碍,下面,笔者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谈谈在信息时代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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