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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是有违谦抑性原理的,原因是:第一,从人性上考虑,酒驾行为并不会给驾车者带来利益,所以就没有必要用刑罚这种严酷的手段来压制酒驾者的欲望;第二,酒驾虽然猖獗,但是它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法律规制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完全可以控制;第三,实际操作起来烦琐的刑事诉讼并不...  相似文献   
3.
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使得我国法律援助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而这也是刑事辩护率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提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广泛建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其以减损个案法律援助质量为代价,换取法律援助数量的增长.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成熟,存在以下问题:值班律师的诉讼身份没有得到明确,严重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缺乏长效运行机制,值班质量难以保障.因而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以聘请全职值班律师或者与律所签订长期值班合同为手段,建立长效的值班机制.就未来发展而言,需要警惕值班律师制度的滥用,防止损害被援助者的诉讼权益.在将来的制度设计中,应当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传统法律援助形式的适用案件范围,保证二者相辅相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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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衍 《法学》2021,480(11):130-143
纪监融合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纪、政、刑的职权属性界限十分模糊,由此形成了"纪监融合,纪检主导"的办案机制.但是,"纪检主导"的融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机构和程序的混同,使纪监腐败治理效能倍受影响:监察监督发展滞后、调查程序规则竞合而处置职能扩张将抑制刑事司法.纪监融合下的合署办公,不等于权力混同,一体也不等于职责统一.在坚持纪监融合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双层组织体系建设,适当进行职权分离.通过对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二级划分,建立监督一体、调查分离、处置以刑优先的工作体系框架,并完善其具体的运行机制,是打破"纪监融合"困局,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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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是保障法庭审判实质性和法院裁判中立性的关键原则,在此种审判模式下各诉讼主体才能够真正富有意义地参加到法庭审判中来。近年来,庭审中心主义在学界备受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也都提及对于庭审中心主义的贯彻和保障。但我们也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在现阶段贯彻和实施庭审中心主义仍面临很多问题,其中诉讼资源不足和法官综合素质不到位是最突出的,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以完善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提高法官诉讼能力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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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走私犯罪的立罪模式采“截短型”结构,以形式的法律属性作为行为立罪的原则,由此使得走私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必然的”数罪类型。囿于司法适用中对这一立罪原则的认识不足,导致走私行为与后续销售行为在罪数处置判断上混乱。我国刑法未采用大陆法系国家对部分罪数类型与处断原则法定化的方式,而仅在分则中对同种罪数类型设定出不同的处断原则,现实地造成了理论与立法关系的错位。“先私后售”行为的罪数判断,必须建构明确的理论解决方案,区分确定性目的走私与非确定性目的走私,将罪数理论基本原理引入走私行为的分析之中,确定行为本质的差异,明确罪数判定一般原则,通过立法完善之路径,将走私犯罪罪数认定原则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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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监察程序的立法构建使得监察调查具有了区别于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此属性差异导致了监检衔接的实践障碍,主要表现于管辖、证据以及人身状态与权利方面。同样因为属性差异,《刑事诉讼法》中相对成熟和完善的侦、诉衔接机制难以直接适用,此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职务犯罪追诉的顺利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规则的重构,具体应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下,借鉴《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设计,同时兼顾当前改革背景下国家对腐败治理效能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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