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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经有关机关证明"的宣告死亡类型,其立法本意在于迅速稳定失踪者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逻辑上却经不起推敲。我国法律应当参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瑞士立法例,引入自然人"证实死亡",将之界定为一种与真实死亡、宣告死亡并列的死亡类型,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法本身的逻辑自足性,而且有利于迅速稳定失踪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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