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篇
  免费   0篇
法律   5篇
综合类   2篇
  2011年   2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3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成文法在规范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 ,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对此予以克服。当然 ,只有合理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合理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裁判事实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2.
行政行为作用于法律关系的形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行为在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重大影响。从对民事法律关系所起作用的程度来看,行政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殃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促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以及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分析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对于正确运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行政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具有明确分析路径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4.
(接上期)针对我国仲裁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的代表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对仲裁的干预,恢复民间仲裁的本来面目,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仲裁活动的公正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仲裁应实行行业管理、进入市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不能由政府牵头组  相似文献   
5.
行政相对方权利制约行政权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权力制约权力”模式 ,即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行政相对方权利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模式的局限性。中外学者已间接或直接提出了权利制约行政权的观点 ,并在各国法治实践中得到体现。行政相对方权利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运作主要表现为 :预防行政权的滥用 ;抵抗行政权违法行使 ;促使行政权合法、适当运行 ;促使违法、不当行使的行政权得以纠正。  相似文献   
6.
企业设立登记行为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企业设立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有关证照,使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设立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  相似文献   
7.
羊琴 《广东法学》2004,(1):18-27
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行政行为可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和非无效行政行为,非无效行政行为又可进一步分为形式审查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行政行为,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解决民事诉讼先决问题应当以行政行为效力存在差异为基础,并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诉讼分工原则。具体解决思路是: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无效;对于形式审查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应当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