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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法现代学派理念浸淫下,德国立法机构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步创立与发展了独立的青少年构罪制度体系。基于该体系视角,青少年犯罪被视为由教育缺陷引发的社会现象,因此"教育优先于刑罚"成为青少年构罪标准的主旨。在制度构成层面,行为构成要件、过错性标准、有责性标准组成德国青少年构罪标准三大支柱。德国法学界与实务界借鉴青少年生理学、心理学等科学研究成果,细化与解析了三大支柱的内容。在青少年构罪标准厘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前提下,构罪司法规制机制为规制青少年犯罪行为明晰规定了独特司法机关与多元应对方式,从而为矫正与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提供程序性保障。  相似文献   
2.
民事环境权是体现生态伦理理念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本文拟从界定民事环境权的性质出发,解析该权利的伦理内涵,进而提出民事环境权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翟巍 《法学》2014,(6):52-60
公共企业领域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均包括财政补贴、特许经营等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相似性。欧盟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这两类行为给予了区别规制。一方面,基于附属理论严格禁止作为企业垄断行为诱因或强化因素的行政垄断行为;另一方面,政府为保障公共经济利益服务而实施的对公共企业的行政扶持行为,得到了反垄断豁免。在当前我国国企类型化改革背景下,明晰公共经济利益服务构成要件,借鉴欧盟反垄断法制模式,可有效厘清与区别规制国有公共企业领域的行政垄断与行政扶持行为。  相似文献   
4.
翟巍 《法治研究》2016,(6):135-143
值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际,萃取以德语系国家为代表的域外先进立法与司法经验以完善我国法律是应有之义.在立法宗旨层面,我国立法机关修法时需要借鉴德语系国家模式,秉承竞争中立原则,平衡保护多元市场主体利益.在细则规定层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送审稿》中的一般条款、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等规定与德语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之间存在紧密渊源关系,但基于横向比较分析,我国这类规定具有定性、定位与内容设计上的缺陷,因而亟需借鉴德语系国家先进模式对于既有缺陷进行矫正与清除.除此以外,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法时,还应参考德语系国家经典判例与法律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以规避不当实施法律的风险,最终修订成型能够有效应对社会经济变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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