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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家家政服务法律关系中,雇主以房屋物权人身份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具有民事权利性质,而住家家政工人基于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住宅隐私权属于劳动权的重要内容。雇主和住家家政工人的住宅隐私权所依存空间之高度同一性决定了彼此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是围绕雇佣关系以及家这一特殊环境而展开的,并体现为多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在这种冲突中,雇请住家家政工人的事实决定了雇主对住宅隐私权的期待是被弱化的,也是雇主负有为住家家政工人提供合理隐私空间义务的根本原因,住家家政工人也因此获得了对雇主所提供隐私空间的控制权。有鉴于此,对住家家政工人具有劳动权性质的住宅隐私权的保护应采国家规制模式,而对雇主的住宅隐私权保护则应采取市场自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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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范围,并给予家政工人劳动法之"工人"身份和待遇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的重要难题。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主要有民事法律保护、劳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以及民事——劳动法律协同保护四种模式。然而,家政工人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工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立法应该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中保护,颁布《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提升我国家政工人的地位和待遇,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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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5):135-141
家政工人被烙上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和文化贫困者的标签。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家政服务员自我认知和家政公司逃避社会保险、培训等义务动机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书面合同在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的乏力。事实上,一方面,侵害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家政服务员尤其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家政公司在家政产业中并未起到就业促进主力军作用。因此,我国政策与立法重点应当转移到规范家政工人与雇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上来,应将与雇主家庭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让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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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工作存在风险是客观的,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集体协商和国家指引的方式将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的做法,不仅对该群体有失公允,而且难以有效化解家政工人与其雇主之间的诸多矛盾。考虑到家政工人的特殊性,建议我国未来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政策以工作时间作为权衡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核心标准,将每周工作达到3天或者达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强制要求家庭雇主为该类家政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同时,许可每周工作时间不到3天或者不到24小时的家政工人以自我雇佣者身份自行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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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危机与改革开放后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变化密切相关,深深打上了转型期的烙印.信用危机的产生是经济基础发生潜在变化乃至政治制度变革的必然结果,实质上是市场信用不足的反映.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通过宪政改革,以法律权威取代政治权威是信用发展的重要条件;从对权威的服从转变为对规则的自觉遵从,并进而建立起规则信用体系,是中国信用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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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来电显示下个人隐私的法律冲突及保护——以美国司法实践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家庭电话来电显示涉及发话方和受话方多种权利的冲突。逻辑上看,对发话方和受话方隐私权的讨论,首先要研究的是发话方的信息交流权与受话方的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或平衡。信息交流的双方互动性决定了信息交流权对知情权的从属性,从而决定了受话方隐私权保护的优先性,进而表明了来电显示装置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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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是信息披露第一环节,本质上是不确定第三人行使知情权的平台,第三人知情权保护应该成为诠释商事登记效力的立足点.为此,商事登记制度应该从效率价值回归到安全价值.我国<商事通则>应确立不实登记制度,强化善意第三人知情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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