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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证据立法中,一般都把被害人陈述作为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被害人的人身不可替代性和被害人的特殊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一种不同于证人证言的具有独立诉讼意义的证据。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对被害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也未规定被害人必须出席法庭审判的义务,更未明确被害人提供陈述是否享有普通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本文将从被害人陈述的现状讨论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必要性,从而探讨如何对被害人陈述进行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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