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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出一审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十年,同案被告人丁宝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炳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但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旗委书记,是如何走上被告席的?让我们透过南阳中级法院厚厚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看这位旗委书记的堕落足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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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东哲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149-151
传统的自首制度仅运用于自然人犯罪 ,随着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确立 ,自首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也有了现实的迫切性。鉴于我国目前单位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 ,建立单位自首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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