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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附条件性和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目的未成就前仅属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和报酬请求权,未细化规定委托人的义务,这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极为不利。实践中,房屋买卖居间关系中的委托人也往往通过扩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来限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本文就针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实现条件、限制等问题做具体分析,以求在实践中为更好的保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发挥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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