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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国内一家较为成功的家用电器连锁销售企业,是55类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和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余家关联企业和130余家分支机构,作为其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近年来,国美电器的销售业绩一直名列同行业前茅。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美”)主要生产灌装机、封口机、喷码机等机械设备,因其在企业字号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国美”文字、“GUOMEI”拼音和“国美机械”文字左右排列的标识,“北京国美”认为其55类“国美电器”属于驰名商标,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跨类保护的范畴,“温州国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温州国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美电器”不构成驰名商标,并驳回“北京国美”的诉讼请求。“北京国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焦点是:超市的销售活动有无商标权?“北京国美”的销售活动是否对其已注册的55类服务商标的充分使用?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国美电器”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属于跨类保护的范畴。这里发表的是被告“温州国美”的代理人在二审中发表的代理词。  相似文献   
2.
著名的“枫叶”诉“鳄鱼”商标侵权案以及此后发生的“温蓝得”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度引起司法界、理论界的强烈反响。此后,业界开始就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否构成侵权及其法律性质、危害后果等方面展开激烈的讨论。笔者拟结合办案实践中获得的一些认识.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出现,但当时“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很不明确。1891年的《马德里协定》和1958年的《里斯本协议》中分别出现了“产源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概念,虽然概念不同,具体含义也不完全一致,但从法律渊源上看,现在法律意义上的“地理标志”的概念,就是从早期的这些法律术语发展而来的。从现有的各国内法和国际组织公约来看,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随着TRIPs协议的签署,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对本国知识产权法进行全方位完善的同时,本着与国际接轨和保护本民族传统产品的需要,在其内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相继出现了保护“地理标志”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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