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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变更了原试行法的执法主体,由法律授权卫生防疫站执法转变为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目前,由于行政部门受人员编制和业务技术力量的限制及乡镇未设具体的卫生行政机构,造成《食品卫生法》的执法力度及监督管理频度难以适应现实要求。《食品卫生法》实施一年来,许多地区食品卫生状况有下滑之势,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原食品卫生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经过十多年的锻炼,无论从专业技术水平还是执法水平都已趋成熟,卫生行政部门迫切需要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而又受限于行政编制,只有通过委托执法来达到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目的1、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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