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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宏观调控因经济发展需要而被频繁使用.无论经由税制变革还是征管调整的实施路径,其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之损害都并不鲜见.这使税务当局和纳税人难以形成真正的良性互动,也引发了法治缺位与调控低效的“双重困境”.当务之急,应以税法上的利益均衡理念为指导,综合运用“存续保护”“损失补偿”和“过渡措施”等实体制度,同时合理设置规范税收立法、约束行政裁量及落实损失补偿的保障程序,以为各类税收宏观调控构建有针对性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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