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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但很多方面还存在种种缺陷 ,这对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 ,特别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时效制度以及裁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设立,开创了由国际法庭审判国内战争罪犯的先例。尽管该法庭的设立已十年有余,并且已经审判了一批罪犯,但是,时至今日,该法庭的合法性仍受到质疑和批评。本文对通过国际刑事法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认为违反国际法是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依据;进而,在此基础上对设立前南国际法庭的法理根据进行探讨,并认为国际组织暗含权力是联合国安理会设立前南国际法庭的法理根据,设立这样的法庭作为安理会的一项执行措施乃是源自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具有的暗含权力。  相似文献   
3.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一个多世纪以来 ,各国学者对它争论不休 ,莫衷一是 ,但这并不妨碍各国实践普遍采纳这一制度。究其原因 ,乃是反致制度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符合国家的利益 ,符合国际私法的宗旨和本质。虽然其也受到现代冲突法革命的冲击和挑战 ,但在各国国际私法趋于一致之前 ,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我国未来的民法典 (涉外篇 )应该采纳反致和转致制度 ,并适当扩大反致制度的适用范围 ,但应以必要和不造成无限循环为限。  相似文献   
4.
人类社会建立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由来已久.经过国际社会长期、曲折的努力,国际刑事法院终于在2002年7月1日正式建立.这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更是国际刑事司法体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相似文献   
5.
跨WTO体制的规则冲突及其解决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包含贸易限制措施,这些贸易限制措施被用来追求各种非贸易目标或价值,比如环境、人权、劳工标准等,这种做法将增加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但是,国际法中还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方法以确定贸易法与人权法、环境法或海洋法等的关系。不过,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之间跨体制的规则冲突仍可通过协调一致的解释而避免,这是因为WTO的规定中经常使用一般的、广泛的条款,为其解释留下了余地,使WTO裁决机构得以考虑到其他国际义务。在解释WTO的规定时,可采用国际法推定为不冲突的方法避免冲突;在明显可看出一个WTO协定的用语具有演变的意义、带有一些内在弹性时,还可以考虑使用演变解释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国际组织的缔约权是国际组织对外行为能力的最突出表现 ,但关于国际组织缔约权问题在理论界尚存在较大争论 ,本文拟对国际组织缔约权的法律依据、范围及其发展趋势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  相似文献   
8.
WTO法是在国际公法的大背景中创制的,WTO协定不是存在于一个不受一般国际法影响的制度中。WTO法从来就不是一个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法律制度,WTO规则是更广泛的国际公法内容的一部分,它在国际公法的框架内运作,并不是脱离国际公法的法律子系统。至少在解释的层面,它们总是会有某种程度的互动。国际公法可为WTO规则提供规范背景,有助于WTO无具体规定的某些方面的运作或提供解释性指导。在解释WTO协定的必要范围内,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权使用或考虑其他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但是,它们并非作为法律适用。在WTO争端解决中,其他国际法规则的作用是有限的、辅助的。  相似文献   
9.
冲突规则的作用在于决定哪些国际法规范应优先适用。但是,《WTO协定》本身没有包含处理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一般冲突条款,但又不能机械地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且难以有国际公法的冲突规则适用的空间。DSU第3.2和19.2条根本不构成一条冲突规则,而是作为对WTO涵盖协定的过于宽泛的解释的一种制约或限制。处理WTO法与其他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冲突规则隐含在DSU第7.1、7.2、11和19.1条的规定之中。从上述冲突规则可推断,WTO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争端解决法律适用系统,从而排除了实体的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与国家的同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楚敬 《时代法学》2004,2(1):55-59
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建立涉及到一系列国际法律问题 ,尤其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方面的问题 ,由于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复杂而敏感。因而 ,从国际法原理的角度 ,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极为必要。特别是我国政府暂时还没有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也没有签字 ,而其原因主要集中于国际刑事法院有关管辖权方面的某些规定 ,所以更应从国际法原理的角度出发对所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深入分析与客观评介 ,尤其是对规约有关管辖权方面某些重要条款存在的不恰当理解更有必要予以澄清 ,以期为将来我国考虑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国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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