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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开展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我国已经事实上存在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学界将这种由人民法院建立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归结为撤诉模式。但是,这种和解制度存在着法律缺陷,实践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为了解决撤诉模式所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了当代中国行政诉讼和解应当实现由撤诉模式向契约模式转型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递出了司法保守主义的信号。为此,应当再造行政诉讼理念与空间,确立可审查假定原则以消减否定性列举的生存空间,设置实体判决要件以实现受案范围的制度归位,构建复合型审查程序以优化审判流程,从而使受案范围回归其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3.
政治体制改革应当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以宪法为基本准则,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决定了二者是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切入点的适合选择。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极为密切,政治体制改革也必然影响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这两项改革的要求体现在宪法的层面上,就是在宪法有关国家机关权力分配规定的框架内,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纵向权力配置以及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体制、机制和方式进行制度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4.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重要标准。本文指出了行政合理性审查在本质上涉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二者的关系,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理性审查强度把握不准的现象,并认为实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审查强度的类型化将十分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操作,提升法院把握与行政权关系的能力。接下来,本文指出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法院的分工和能力、限制权益的类型和效果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影响合理性审查强度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审查强度的选择往往是不同因素之间比较和权衡的结果,运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可以在这些因素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建立联系。本文认为,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强度可以分为宽松的、增进的和严格的审查强度三种类型,从而为法院确定个案审查强度提供了参照样本和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现代社会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各国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行政程序法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追求呢?本文在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正义论,并指出了该理论对行政程序法如何实现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以期对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法律价值层面的理论支持与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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