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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气态化"趋势挑战了政府的监管能力,这种颠覆式创新冲击了既有规则和市场秩序,加剧了国际竞争与挑战。对此,应摒弃政策高度波动与运动式执法,考虑引入监管沙盒机制,有助于监管者在创新监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注重科学立法在区块链监管与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注重顶层设计与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法治精神,使监管与风险处置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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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67-179
晚清礼法之争时期,礼教派和法理派在驳斥对方或为自己辩护时,“认真对待风俗习惯”成为支撑各方观点的重要言说和本土资源。然而,此前历代政法实践长期存在移风易俗的传统,习惯在王朝固有治理模式中常被视作改造或排斥的对象。习惯在晚清礼法之争中凸显其重要性,主要原因是礼教派以新法不合风俗习惯作为反对法理派的重要“武器”。在具体言说中,礼教派以纲常伦理置换了风俗习惯的内涵。法理派则参照西方重视习惯的立法与法制传统,试图以地方习惯作为立法资源和对礼教派的回应,并主持推动了大规模的习惯调查。不过,争论的双方都认同自上而下的国家主义立法模式,因此,习惯在近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影响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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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雕版印刷技术促使宋代出版业迅速发展。为禁止当时的盗版现象,宋代一些营利出版商试图寻求官府的保护。出版商的努力反映了基于私人知识财产的版权观念已经产生。然而,宋代的版权形态仅仅表现为某些营利出版商的版权利益主张与个别地方官府偶尔、零散的行政庇护相结合。出版商的行为并没有导致版权法或知识产权制度的催生。对此,郑成思认为是由于传统社会经济未得到发展。安守廉则认为官府有关版权或出版业的行为只是反映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努力。但是,从历史的角度而言,西方中世纪对出版业的控制程度远甚于宋代,版权法却首先产生于英国。与宋代出版商不同,西方私人出版商的出版特权与政府的出版管制密切相联。在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出版特权成为稳定的制度。各种因素促使出版特权制度转变为后来的版权法。中国古代无法发展出一套版权制度与当时的集权/极权政治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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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在于,缺乏针对社会需要培养具有针对性的应用型人才,以解决目前法学人才就业困难的问题,且关于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应该包括的必备要素多有争论。上述原因,负面影响了当前中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为此,经过调研、访谈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成熟经历,本文提出应用型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应该包括四大基本要素,并就此提出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实现上述基本要素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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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针对区块链领域存在的风险及其对监管的挑战,应从法治角度给予规范和治理,让法治成为提升区块链技术竞争力的基石,为区块链企业打造好的营商环境。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9年10月24日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这次集体学习为我国区块链行业发展指明了重要发展方向。区块链技术对我国有着重要战略意义,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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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版权问题——兼评郑成思与安守廉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雕版印刷技术促使宋代出版业迅速发展。为禁止当 时的盗版现象,宋代一些营利出版商试图寻求官府的保 护。出版商的努力反映了基于私人知识财产的版权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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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相 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前者意在维持知识产权人的一种垄 断地位,而后者则意在限制或破除垄断。深入考察我们发 现,二者其实是追求同样的目标的,即社会财富的增多。 所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是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以 专用权利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鼓励技术创新;而这 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垄断、反过来也会妨碍技术创新。正 是在这个意义上,需要涤清知识产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体系中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护正当的交易秩 序、保障有序竞争为目的,禁止这种专用权利的滥用, 同样达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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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模式,是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创业项目信息,吸引网友为该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在中国金融严格管制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众筹有望成为解决这些企业和创业项目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实物回报类众筹模式和股权回报类众筹模式在中国均面临巨大政策与法律风险,使其在中国的发展裹足不前。中国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对待民间融资的固有思维,出台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和监管机制。这是中国在金融领域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重要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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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讼案和基层的司法运作——以黄岩诉讼档案为研究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发现并整理出版的清代浙江黄岩县诉讼档案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基层司法运作的风貌。一方面,档案表明,尽管《大清律例》对违法行为明文规定给予惩处,但这些法律在基层社会很少甚至没有得到遵照、执行;另一方面,尽管调解被认为是清代法律的重要传统,但许多案件表明,基层的调解纠纷并不总是有效。知县强制大部分当事人自行理处纠纷,但实际上往往没有解决纷争。这些讼案类型还说明,与传统的官方息讼或厌讼说教相比,案件当事人有强烈的参与诉讼倾向,以维护自身利益,尽管衙门并不是实现纠纷解决的理想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