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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连超 《中国律师》2006,(12):51-51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从法条看,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采取了过于严格的就业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限制的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犯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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