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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该法条的理解实务界多有争论,各地区各级法院均有不同的相关判例。本文拟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所依据的法理对民事诉讼中的构成伤残等级的误工费计算作专题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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