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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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