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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企业并购中法人治理结构之磨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如何按照分权和制衡的原则来管理公司 ,协调企业资本供给者和资本管理层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治理实质上要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关系的问题 ,在并购中 ,公司治理结构法律成本体现为因经理人员与投资者、决策者与执行者之间潜在利益不一致而对并购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争夺产生的成本 ,可能包括以下诸如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之诉、股东派生诉讼、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引发的成本。在企业并购中追求的1+1>2的效果 ,决定了如何对合并企业进行磨合成为企业合并成功与否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做法,改革我国现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属性并进行公司化改革。但是,以政府主导为特点的我国证券交易所和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发达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在历史背景、作用及地位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我国证券交易所从来就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因此,以非互助化为特点的公司制并不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最优选择;相反,在处于新兴市场加转轨特征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下,以互助化为特点的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交易所仍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和证券监管实践所应尽力追求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证券市场零和博弈与监管有效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避免股市赌场论,我国主流学界一直否认证券市场的零和博弈特点,只是强调证券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的良好属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证券市场优化配置的理论框架下我们却无法回避为什么证券市场会存在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私利性行为,我们在现有理论框架下也无法解释为什么现有的监管制度不足以有效监管市场。基于学界与监管层在观点上并不接受证券市场为彼之所得为我之所失的零和博弈观点,因此我们的监管实践并不是根据零和博弈的特点对症下药,这是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处于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两难境地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试图从证券市场博弈的零和性分析出发,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诉求、有效监管的制约因素及制度选择的有效性在法经济学层面作番讨论,以期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制度重塑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国证监会也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细化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规则与操作流程.尽管如此,相较于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无论是在定义、法律条文、监管措施还是在监管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不少差距,甚至从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收购监管制度不能适应日趋市场化、复杂化的收购行为的问题.为此,本文希望通过制度分析的方法,重新梳理与审视我国现有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新兴+转轨”的特点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提出更为细致的设计方案,以推动立法者、监管者与学者们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5.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原本一直根源于提高效率、减少成本动力下的市场自我驱动,呈现出从分散的“一对一”交易到集中的“多对多”交易的诱致性变迁特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以“中心化”为特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被认为是维护主权国家乃至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工具,因此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希望通过构建一个更加“中心化”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来抵御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强制性”“法定化”逐渐替代“市场化”成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与监管的主旋律,并呈现出在“金融安全”诉求下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特征。但随着金融区块链、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的发展,在“成本”和“安全”的双重因素考虑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出现了从高度“中心化”回归“非中心化”的新动向,以分布式账本为基础的金融技术发展将催化金融市场产生与过往“中心化”结构并不相同的全新变革,由此也使得金融监管面临着更多的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6.
郑彧 《法律科学》2009,(3):153-160
我国现有理论多以含义不清的“新型知识产权”指代证券即时行情信息权利,并试图从“数据库”或“知识产权”等角度对证券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属进行论证。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并未触及证券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利本源,因此无法就商业实践中已经发生的信息权属争议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应根据基本信息与衍生信息的不同类别而分别以“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方式确定证券即时行情信息的权属并划分权利界限。  相似文献   
7.
8.
9.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理论研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事实具备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符合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导致该数种法律规范皆可适用的一种法律现象。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第二,该法律事实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债权及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第三,该法律事实同时归属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的聚合。所谓民事责任聚合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同种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规范而依法将…  相似文献   
10.
郑彧 《法学研究》2023,(4):114-130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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