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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丽韫 《前沿》2002,(6):56-58
我国学者在讨论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 ,认为关于侵权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探讨 ,必须与物上请求权明确区别开来。本文指出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就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言的 ,其它的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不适用于归责原则的调整范围。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体系的规定来看 ,应当认为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
刘小东  郭丽韫 《前沿》2002,(3):68-69
不正当影响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概念 ,主要是为解决普通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狭窄而产生的。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被他方施加不正当的影响 ,从而影响到自由意思的表达 ,法律要保护处于劣势的当事人。我国没有必要建立不正当影响制度。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曾经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在现代,两大法系都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合同法》中不存在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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