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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多年合作,互有经济往来,至1999年,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归还甲公司人民币5000余万元。经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所得2000余万元。因当时没有其他执行物,执行中止,该判决书项下尚有2000余万元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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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简介] 甲乙公司多年合作,互有经济往来.至1999年,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归还甲公司人民币5000余万元.经诉讼执行程序,甲公司经执行所得2000余万元.因当时没有其他执行物,故执行中止,该判决书项下尚有2000余万元尚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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